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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表日期: 2026-07-17 17:59 编辑录入:临泽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来源:临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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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泽县联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1户企业、临泽县兴园果蔬专业合作社等2户农民合作社(名单附后):

经本局立案调查,发现甘肃省临泽县联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1户企业、临泽县兴园果蔬专业合作社等2户农民合作社存在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对甘肃省临泽县联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1户企业、临泽县兴园果蔬专业合作社等2户农民合作社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企业(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通过邮政挂号信形式,向上述企业(合作社)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邮寄《行政处罚告知书》,均无法与上述企业(合作社)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936-5521184

联系地址:临泽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4号窗口

附件:临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农民合作社名单(33户)




临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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