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安防委各成员单位:
为确保《甘肃省重大事故隐患闭环管理机制》确定的各项措施不折不扣落实,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各镇、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持续开展,对标对表2025年1月新印发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组织行业领域所辖企业常态化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学习宣贯,将重大事故隐患查改与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做到隐患排查、整改、验收、销号全流程管理。二是明确工作职责。县安防办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按照“双重交办”“双重督办”要求,全面抓好上级督查反馈和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的交办、复核验收及上报销号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相关企业制定细化“五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要求,从严落实“一案双罚”措施,同步做好督导检查、复核验收、资料整理等工作,实现隐患整改清零见底、闭环销号。三是强化整改质效。今年以来,从上级督查反馈的情况来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将作为当前及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求和标准将更高、更严。各镇、各部门单位要按照程序规范、执法严格、真改彻改的标准,在既定时限内全面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坚决杜绝纸面整改、虚假整改的情况发生。
附件:甘肃省重大事故隐患闭环管理机制
临泽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14日
甘肃省重大事故隐患闭环管理机制
(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6日)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体系,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故隐患闭环管理适用本机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判定。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发现、交办、整改、验收、销号全流程管理。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发现方式包括: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查;
(二)各级行业监管部门检查;
(三)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组织的督导检查;
(四)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及明查暗访、驻点包抓等;
(五)受理举报;
(六)其他。
第六条 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行业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交办,并明确整改时限等要求。
第七条 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对以下重大事故隐患向下级安委会交办的同时,也向本级行业监管部门交办(以下简称“两条线”交办),并“点对点”督办:
(一)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及明查暗访反馈的;
(二)省级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及明查暗访、驻点包抓反馈的;
(三)上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挂牌督办的;
(四)其他需要交办的。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限、定整改防范预案、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责任单位(以下简称“五定”)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属地行业监管部门。
第九条 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挂牌督办或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下级安委会及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五定”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收到挂牌督办或交办通知后一个月内报上级安委办。
第十条 各级安委会、行业监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承诺式”清零,即按照“五定”整改方案承诺问题隐患整改的责任和时限、按期清零,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难以按期完成整改的,由生产经营单位于整改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准予后方可延期整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备查。
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可结合年度检查计划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二条 各级行业监管部门检查、受理举报核查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行业监管部门组织现场核查验收后销号。
第十三条 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挂牌督办或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由下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或行业监管部门组织现场核查验收后销号。
上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应当组织现场抽查。
第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存在未按期整改、纸面整改、虚假整改等情况的,按照《甘肃省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机制(试行)》启动责任倒查。
第十五条 本机制由省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