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以下简称为“一法一办法”),认真做好全县本期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面贯彻落实“一法一办法”,以建设一支代表广泛、群众基础扎实的高素质人民陪审员队伍为目标,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协同高效选任原则,严格按照“一法一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开展,保证人民有序参与。
三、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最大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其它要求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四、选任工作的程序及步骤
临泽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于2024年2月份启动,2024年8月底前完成。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24年5月30日前)
1.制定选任工作方案。由县司法局制定选任工作方案,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2.成立选任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
县公安局组成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人民陪
审员选任工作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部署。
3.确定选任名额。县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八条“人民陪审员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的规定,分别确定本次随机抽选以及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报上级法院审核后通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逐级报省司法厅备案。
4.发布选任公告。由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向社会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对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有关事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二)第二阶段:确定拟任命人选(2024年7月10日前)
1.产生候选人。候选人以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方式结合产生。
(1)随机抽选。从辖区内年满 28 周岁至70周岁以内符合选任条件常住居民中随机抽取拟选任人民陪审员人数五倍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公民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按照选任公告要求向辖区司法所提交身份证、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个人申请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本人同意后向辖区司法所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组织推荐表》。
(3)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候选人的确定。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以随机抽选方式确定拟任命人选。
2.候选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小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县司法局负责排除受司法机关行政处罚的人员,县公安局负责排除不符合年龄要求、有治安违法记录、有犯罪记录的人员,县人民法院负责排除有失信记录的人员。必要时,资格审查小组可到候选人所在单位、组织(人社)部门、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走访调查,或对候选人进行当面考察。
3.征求意见。资格审查小组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
4.提交登记表。由各司法所提交《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情况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双面打印报送县司法局,同时报送电子版。
5.建立候选人信息库。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6.确定拟任人选。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按确定的选任名额数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三)第三阶段: 人民陪审员的任命与培训(2024年8月30日前)
1.拟任公示。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2.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3.公告备案。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及时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通报县公安局,分别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备案。
4.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由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组织就职宣誓仪式,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集中公开宣誓,并为人民陪审员颁发委任状。
5.组织培训。人民陪审员经任命后,由县人民法院组织岗前培训,建立人民陪审员培训档案。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组织保障。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要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增强对选任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镇党委、人大、政府要积极主动支持选任工作,配合做好宣传发动、资格审查等工作,确保选任各个环节都有安排部署,各项工作都有专人负责。
(二)细化工作内容,注重工作实效。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要制定实施方案和相关工作制度,严格按照工作时限要求和工作步骤推进各阶段工作落实。要及时、准确地核查相关材料,积极、主动地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密切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理顺工作链条,形成工作合力,及时互通信息,协助破解难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步骤有序开展。县司法局要负起牵头作用,统筹协调各项任务的推进。
(四)提高群众认知,扩大社会影响。要通过公告、电子公告栏、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开展全方位、立体式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和认同,提高人民群众参与人民陪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附件:1.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2.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3.临泽县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情况登记表
4.临泽县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个人申请表
5.临泽县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组织推荐表
6.通过资格审查候选人需提交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