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人民调解“个案补贴”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调动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司发〔2018〕2号)《中共张掖市委政法委员会张掖市司法局张掖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张掖市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工作意见》(张市司〔2024〕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案补贴”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对全县依法设立并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根据调解难易程度、涉及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社会影响大小及调解规范程度等,采取“个案补贴”的方式给予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的补贴。
在职公务员等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个案补贴”。
重大疑难复杂纠纷需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专家参与调解的,经向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后,可以列为“个案补贴”对象。
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纠纷或者禁止采取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不列入“个案补贴”范围。
第三条 村(社区)组干部(在编在岗财政供养人员兼任的除外)兼任人民调解员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标准和发放程序领取人民调解“个案补贴”。
第四条各镇人民调解组织和县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由县财政预算,列为县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专项经费,由县司法局负责发放。
第五条 各国有企业及其他民办组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依法聘请的人民调解员,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补贴资金由各单位、企业自筹解决。
第六条 实行“层级调解”,未经村(社区)级调解的简易矛盾纠纷和一般矛盾纠纷,不应直接到镇调解。
第七条 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按照“调解成功、协议履行、矛盾化解、一案一补”和“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实行“以奖代补”,分级兑现。
第二章 人民调解个案分类及补贴标准
第八条根据纠纷涉及人数、案情的复杂程度、调解的难易程度和对社会的影响大小等因素,将纠纷分为简易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重大复杂矛盾纠纷、特大疑难矛盾纠纷四类。
第九条简易矛盾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婚姻家庭、邻里、合同、房屋、宅基地、道路交通事故、劳动、赔偿等民间纠纷,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现场调解即可化解并履行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
简易矛盾纠纷调解成功,达成口头协议并填写《人民调解协议“四联单”》或签订书面调解协议,每件补贴标准100元。
第十条一般矛盾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婚姻家庭、邻里、合同、房屋、宅基地、道路交通、劳动、赔偿、医患等争议金额10万元以下的矛盾纠纷。
纠纷事实存在争议,需要进行实地调查取证,依法依规按照调解的程序展开工作,并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一般矛盾纠纷调解成功,并按规定制作案卷材料的,每件补贴标准300元。
第十一条 重大复杂矛盾纠纷是指纠纷较为复杂、事实认定有较大难度、调解难度大、需要进行调查取证或咨询专家意见,或要求专家参与调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矛盾纠纷:
1.纠纷跨省、市、县的;
2.涉及人员死亡的;
3.接受政府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委托调解的土地、山林、水利、坟山、草原、边界等矛盾纠纷;
4.纠纷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周期长是指一年以上),并经反复多次调解才成功的民间纠纷;
5.涉案人数3户人(以户口簿登记为准)以上,且达成协议标的金额10万元以上的民间纠纷;
6.涉及物业服务企业与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超过半数业主的矛盾纠纷;
7.劳动争议标的金额10万元以上的,征拆争议标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8.争议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医患纠纷案件;
9.经县司法行政机关研究认定的其他纠纷。
重大复杂矛盾纠纷调解成功,并按规定制作案卷材料的,每件补贴标准500元。
未调处成功,但有效阻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升级,当事人听从建议和劝导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处理的,按要求进行登记并制作案卷材料的,按标准的40%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特大疑难矛盾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大疑难矛盾纠纷案件:
1.多次且多人赴市赴省进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
2.历史积案和信访积案;
3.在辖区内涉及面广有重大社会影响且涉及5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4.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医患纠纷案件;
5.县级以上政府领导交办的疑难矛盾纠纷;
6.经县司法行政机关研究认定的其他纠纷。
特大疑难矛盾纠纷调解成功,并按规定制作案卷材料的,每件补贴标准1000元。
未调处成功,但有效阻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升级,当事人听从建议和劝导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处理的,按要求进行登记并制作案卷材料的,按标准的60%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人民调解员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成功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调解成功并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纠纷,督促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每件再补贴100元。
第十四条发放补贴的案件应当全部录入甘肃省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未录入平台的调解案件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三章 个案补贴发放程序
第十五条申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个案补贴”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申报。
个人调解工作室的个案补贴由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申报。
县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个案补贴”由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申报。
第十六条审定。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报的个案补贴由所在地司法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上报县司法行政机关复核。
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个案补贴”由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初审后报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七条 发放。审核通过后,应当按季度及时将个案补贴直接发放给具体调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员,不得拒付、克扣、拖延。
第十八条 “个案补贴”审查审核内容,主要包括调解矛盾纠纷的数量、类型、卷宗内容和补贴标准、补贴范围等方面。
有关责任人应当严格把关,并随机抽查回访案件当事人,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超范围超标准的行为发生。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拨付。
第二十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的“个案补贴”由县财政按每个镇2万元预算核拨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后视工作需要逐年调整。
所拨经费不足部分,由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县政府解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个案补贴”,由县财政拨付到县司法行政机关,具体金额由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上年度矛盾纠纷的数量预算。
所拨经费不足部分,由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县政府解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人民调解案件“个案补贴”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弄虚作假骗取补贴。
第二十三条县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个案补贴”管理台账,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依规追回所发补贴经费、同时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侵占、挪用人民调解经费;
2.弄虚作假、编造案件;
3.调解协议被司法、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
4.当事人举报调解员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等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其所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补贴标准,经费自行解决。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