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要求,现将采矿权抵押备案情况和相关注意事项公告如下:
序号 |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 采矿权名称 | 采矿许可证证号 | 抵押期限 |
1 | 临泽县建新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泽县支行 | 临泽县建新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川镇白羊头山建筑用花岗岩矿 | C6207232024037100156492 | 自2024年8月13日至2029年3月12日 |
2 | 临泽县建新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板桥镇喜鹊湾建筑用砂矿 | C6207232024037100156493 | 自2024年8月13日至2030年3月12日 | ||
3 | 临泽县建新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梨西4号电站建设采挖堆存砂石料矿 | C6207232024037100156494 | 自2024年8月13日至2026年3月12日 | ||
4 | 临泽县建新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沙河镇蒲家渠西侧砂石料场 | C6207232024037100156499 | 自2024年8月13日至2029年3月12日 | ||
5 | 临泽县建新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梨西4号电站东南侧建筑用砂矿 | C6207232024037100156500 | 自2024年8月13日至2029年3月12日 |
一、抵押人在采矿活动中应遵守矿产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如发生违反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抵押人自行承担。
二、抵押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之前,对抵押标的物已做了尽职调查,对其存在的风险和不利因素都已确定知悉。抵押标的物价值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自行评估认定,抵押权人自愿承担所有风险及责任。
三、抵押合同中认定的采矿权抵押金额为双方当事人认同,非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双方自行承担。如抵押物价值不足抵押合同中规定的数额时,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
四、在抵押双方承诺所提交资料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只负责在抵押期间不予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对该采矿权资源资产价值、资源安全及资源开发利用风险等一切情况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采矿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双方应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备案管理机关。
临泽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