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补助标准(试行)
为规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的严肃性,确保城市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两种,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二、货币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平房附属设施(小伙房、杂物房等)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最高每平方米不得超过800元。房屋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属国有出让土地的,由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国有划拨土地不予补偿;集体土地按耕地标准予以补偿。
(二)搬家补助。搬家费每户按1500元补助。非住宅房屋搬家费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住宅房屋搬家费确定。
(三)临时安置过渡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搬家腾房时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时止,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补偿费按每人每年2000元补偿,并对每户一次性补助安置费3000元。选择货币补偿后自行购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2000元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用。
(四)固定设施移装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固定电话移机费、宽带初装费、水电增容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动力电等设施以票据实报或按有关部门现行收费价格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空调移装费用每台按8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
(五)被征收住宅的装修补偿。对确实进行装修的私有房屋,装修补偿标准按折旧后现存价值予以补偿,也可由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或被征收人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产权调换标准
(一)产权调换标准及差价结算。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均以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建筑面积计算,并结清房屋差价,具体标准以被征收房屋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为准。
住宅用房: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平房1:1计算。被征收房屋是房屋所有权人唯一住房且按调换比例调换所得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调换。
非住宅用房: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按1:1计算。商业门店: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补交差价。
(二)安置房源的选择。住宅用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和搬家腾房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
一、未登记建筑的补偿对征收范围未经登记且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建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共同依法核查认定。根据认定的事实按规定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四、补助和奖励政策
(一)补助政策。私房被征收人(即私有房屋产权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其中持有残疾证被认定为残疾的,一、二级残疾补助5000元,三、四级残疾补助3000元;依据民政部门有效证件,对三无老人、孤老、孤儿、孤残或低保家庭补助1000元。同时符合补助条件的,只能选择享受一项补助。
(二)奖励政策。私房被征收人(即私有房屋产权人)在本方案规定时限提前搬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10天内签约并按照约定时限搬家腾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0元;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10-20天内签约并按照约定时限搬家腾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0元;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20-30天内签约并按照约定时限搬家腾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30天后签约的,不再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