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乡村建筑工匠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临泽县委组织部关于开展乡土人才评价认定和“优秀乡土人才”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建筑工匠,是指临泽县乡村区域具备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技能,能够独立或合伙承揽法定建筑规模限额范围内农村住房建设的个人。
第三条乡村建筑工匠认定管理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部门、县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乡村建筑工匠认定条件。
1.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现仍在乡村建筑行业一线;
2.熟练掌握建设施工技艺技能。
第三章 认定方式
第五条评选认定。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住建局牵头,各镇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逐级申报、专家评审等方式认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申报受理。乡村建筑工匠申报材料原则上由申报人所在镇统一受理。申报人对照住建领域评价认定条件,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及相关佐证资料,如实填写《乡土人才评价认定申报表》并向所在镇申报。各镇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和拟推荐人选,经镇政府研究同意后,将汇总的申报材料和《乡土人才评价认定申报汇总表》报县委组织部、县住建部门审核。
第七条资格审核。县委组织部、县住建部门对各镇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把关,并根据申报对象的工作年限、行业经验,按照行业标准提出乡村建筑工匠的推荐排名。
第八条专家评审。县住建部门组织本行业领域专家人才对申报认定对象进行综合评审,共同研究提出拟评价认定对象的建议人选名单,经县住建部门党组集体研究讨论后,形成评价认定意见,在行业领域内进行公示。
第九条颁发证书。县住建部门将行业领域拟推荐认定的乡村建筑工匠以党组(党委)文件上报县委组织部集中审定,以县委人才办的名义公布2023年乡村建筑工匠认定名单,集中颁发认证证书,纳入人才库管理,享受相应人才支持政策。
第十条推荐评选。县住建部门将行业领域评价认定的乡村建筑工匠按照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和群众认可度进行排序,推荐一定数额优秀乡村建筑工匠报县委组织部,经相关会议研究审定后,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公示,命名为县级“优秀乡土人才”,并择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对象,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临泽县人民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