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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620723037/2025-00013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交通运输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5-04-24
是否有效

案号:0723交罚〔20251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211日1630分,临泽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板窑路巡查中发现有车辆涉嫌超限运输,执法人员汪宏林濮希超板窑路K0+100M处对该车进行了现场勘验和称重检测。经勘验,陈虎驾驶甘AB9625轴货车,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该车为4轴汽车列车,装载货物为泥土,属于可解体货物,车货总长10.95米、宽2.55米、高3.45米实测车货总质量40121千克(便携式称重设施检测显示数据),限定总质量36000千克,超限4121千克。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临泽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县交通运输局34号窗口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后,到县城内的银行(邮政银行除外)凭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临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泽县交通运输局      

20254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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