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临泽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25—2026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县应急管理局制定的《临泽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25—2026年)》批转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3日
临泽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025—2026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和临泽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布点原则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网点)的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
二、布点范围及数量
(一)布点范围:临泽县辖区内各镇。
(二)布点数量
1.城区:县城区域内原则上不设置长期零售经营网点,农历腊月二十日至正月十五日,在县城主城区和沙河绿岛各设置临时零售经营场所1处。
2.镇、村:综合考虑各镇行政村数量、人口规模等因素,全县烟花爆竹长期零售店布点总量原则上控制在80家,实行专店销售和专柜销售(其中:各镇政府所在地设置专营店2户左右,行政村原则上每村设置专柜经营店1户左右),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
三、零售网点布点条件
(一)选址要求
1.零售店(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不得设置在小区出入门正中间存在的独栋建筑内;不得“前店后宅”“下店上宅”。
2.零售店(点)不得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3.零售店(点)不得设置在二层建筑物为营业场所、培训教室、会议室、办公室、有人员住宿等场所楼下。
4.零售店(点)不得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以及前后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5.零售店(点)不得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电力线路下,四周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杆高的1.5倍。
6.零售店(点)与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单位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与活动中心、培训机构、“小饭桌”、托管班等场所应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7.零售店(点)不得与宾馆、旅店、酒店、洗浴等场所及餐饮店、食品加工店直接相邻,不得与住宅楼直接相邻或相通。
8.零售店(点)与其他经营场所或住户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距离应大于20米。
(二)其他条件
1.零售店(点)建筑及装修材料不得使用非阻燃材料,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
2.零售店(点)周围25米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内部隔墙应为实体墙。
3.零售店(点)照明灯具、控制开关、线路敷设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严禁设置取暖炉等明火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畅通。
4.零售店(点)至少配备2只4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要放置在不影响经营和便于取放的位置,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
5.零售店(点)负责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6.应从合法的批发企业进货,并签订烟花爆竹产品供货合同。经营范围限于符合国家标准的C、D级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采购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三)技术规定。零售店(点)面积、存放限量、平面布置、建筑结构、消防、电气、经营行为及安全管理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的相关规定。
四、布点实施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布设由县应急管理局总体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平安办按职责分工配合实施。2023年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依法予以注销。
(一)培训考核。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二)提出申请。各镇平安办要广泛宣传,受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县应急管理局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现场审查和颁证。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各镇平安办,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申请办理时间
2025—2026年度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时间:2024年12月16日至12月27日。
六、工作要求
(一)县应急管理局和各镇平安办公室要把好初审和复审关,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要与各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签订承诺书。同时应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做到合法经营。
(二)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店、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对因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经营场所的及时申请变更。
(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不得买卖、转让(更名)、出租、出借、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一经发现,县应急管理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经营店名称、主要负责人、经营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
(五)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实行配送制度。所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店必须与具有烟花爆竹批发资质的单位签订配送协议,由批发单位负责定点配送,各零售店不得自行采购。
(六)根据临泽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县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住建、生态环境和文化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各镇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烟花爆竹法律法规、禁放政策和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环保、健康的生活消费理念,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法制环境和社会氛围。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