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临泽县高标准农田项目监督管理制度》《临泽县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制度》已经十九届县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8日
临泽县高标准农田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张政办发〔2023〕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泽县行政区域内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投入支持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管理活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县级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评价、统一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上图入库、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县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抓好规划实施、任务落实、质量管理、资金保障、监督评价和建后管护等工作。
第六条县政府负责组织推进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主要职责是:负责审定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使用计划,协调各镇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项目实施、监督、指导,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等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抓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与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和沟通,协调将全县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范围和项目库;负责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协调推进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划和政策的制定,配合做好有关统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依据项目投资计划和有关规定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加强预算执行监管,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资金的合理安排和及时拨付,推动实施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预算安排等有关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全部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并落实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占用耕地“进出平衡”和补足工作,审批“进出平衡”方案;负责新增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的认定;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中涉及的农田防护林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农田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配合做好高标准农田有关统计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编制、项目申报、项目库建立、资金争取、县级验收及考核评估等工作。负责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规范从业单位行为;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项目调度统计工作;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技术宣教培训;协调相关部门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及时向县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
水务部门负责开展大中型灌区高标准农田涉及的斗渠及以上渠系配套、改造和运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水利设施的完善和正常运行,保障高标准农田塘坝(蓄水池)正常蓄水灌溉,提高灌溉用水保证率;合理配置高标准农田防护林灌溉用水,提高农田防护林生态效能;指导节水农业发展,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审计部门根据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审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进行环境评估,审查项目规划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监督高标准农田土壤保护、水污染防治和大气污染控制等;对农田生态系统进行监测,提出项目建设环保建议。
第八条各镇人民政府履行高标准农田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做好本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展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和质量管理,监督项目村落实管护责任和措施。负责本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谋划储备、计划申报、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建后管护、资金筹措等。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及工程监理招标、项目实施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相关业务办理(稳评、能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验收、耕地质量评价、工程复核等)、落实自筹资金、审核报账资料、项目自验、建后管护等全流程管理。
第三章规划设计及报批
第九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布局实施,把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十条县农业农村部门对接省市农田建设规划任务,按照全市规划提出的区域布局、任务目标、重点项目、措施安排,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农田建设规划。规划要依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三调”及国土年度变更调查的耕地、具体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入库单个项目应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规模原则上应达到3000亩以上,并与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全县农田建设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一条县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指导有关项目镇和项目设计单位,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通过召开村干部会、村民代表会等形式,落实“六方会审”制度,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应达到规定的深度,并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和《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大纲(试行)》相关要求。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
第十二条项目规划的编制、审批及上报。纳入高标准农田项目库的项目应明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具体地块、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效益分析等内容。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规划编制的建设内容,组织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的规划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县政府复审,待复审通过后,列入年度计划,按程序逐级上报纳入省市级项目储备库。评估不合格的项目不纳入县级项目库,不得推荐纳入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不得入库国家重大项目库和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平台。
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批及上报。项目镇、村组织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勘察设计,对项目区符合建设条件的耕地进行调查摸底,逐地块、逐措施、逐农户对接签字确认,重点工程措施须签订用地协议,形成一致意见后由镇、村两级出具明确建设意见,并充分征求自然资源、水利、湿地、文物等部门意见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指导项目镇村和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相关规定及时补充完善初步设计文件。
(一)严禁将园地、林地、草地、湿地、退耕还林还草地和未纳入耕地后备资源库的其它草地及生态红线内不符合建设要求的地类纳入项目区建设高标准农田。
(二)项目区建设必要的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基础设施,涉及少量占用一般耕地的,应当按照规定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涉及少量占用或者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补划方案须报请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同意。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开展水资源论证和地质勘察。
(四)禁止拆除干、支渠,尽量保留原有农渠。确需拆除的农渠,要统筹土地平整、田块规划、方便大型机械作业等因素开展科学论证评估,优化灌溉系统设计方案,可补充建设必要的农渠、输水管道等设施,确保项目区耕地春浇或冬灌需要。
(五)因土地平整等确需采伐农田防护林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采伐手续。严格落实防护林更新采伐同步制度,采伐当年或次年必须更新造林,数量不得少于采伐数量。农田防护林建设应当选择适宜当地特点的速生高大乔木,并充分利用项目区农村道路、沟渠和现有林带,实施建设和改造提升,同步配套林木灌溉设施。
(六)项目必要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由县财政局出具资金配套承诺文件,并符合县级财政承受能力。
(七)项目应将农田防护林工程和农田地力提升工程纳入投资概算。
(八)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开展绿色(新)工艺、产品、技术、装备、模式的综合集成及示范推广应用;鼓励推广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智能控制、卫星定位等信息技术。
初步设计完善后报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项目初步设计评审,经评审通过批复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分项目镇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第四章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等“五制”管理。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终身负责。项目法人职责原则上由各镇人民政府履行,也可根据实际委托相关投资主体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设计报批、招投标、建设管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建后管护等工作。对跨镇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确定项目法人。
第十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法人职责是: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等组织招标,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实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核与报批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责任制等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严格按照概预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主持或参与工程验收工作;负责按照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项目建设管理信息;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监督、检查,做好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规定实行招投标制。项目法人按照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及时提出招投标工作方案,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工作。不得将项目划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承担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任务的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具体责任。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七条项目执行监理制。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监督项目按照初步设计标准和规范施工。依据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实行年度考核评估,考核评估不达标的监理单位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管理期内不得参与临泽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招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各方合法利益;不得与承包人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不得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不得聘用无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得同体监理;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实施建设监理:
(一)按照监理合同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及时进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的姓名、监理业务分工和授权范围报送项目法人并通知被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的,应服从监理合同的约定;
(二)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三)按照项目进度计划,编制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业务完成后,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移交工程监理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发布有关指令,签署监理文件,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总监理工程师可书面授权驻场监理工程师行使部分职责和权力,但下列工作除外: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主持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审批承包人提出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审批承包人按有关安全规定和合同要求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签发施工图纸;主持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签发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和复工通知;审签工程拨款申请;签发变更、索赔、违约有关文件;签署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评定意见;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参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监理工程师是所实施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开展监理工作须持证上岗,驻场监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从事监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开展设计技术交底和施工图会审,并签发施工图,未经签发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报告。跟踪检测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平行检测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至少取样1组。经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和安装。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工程现场监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和其他有关险种。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核定工程量,审签付款凭证。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四条项目执行合同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过程中的咨询、设计、招标、施工、监理、评价、结算、验收、审计等全过程执行合同制管理。参建各方要认真履行合同中确定的权责和义务。招标和委托业务应订立书面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执行。
第二十五条签订合同时,不得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的约定。超出合同范围实施的建设内容应完善设计变更手续,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施工中标人派遣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一个工程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第二十六条项目执行公告公示制,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实施中和实施后,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资金数量等采取会议通报、媒体公告、张榜公示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项目设计文件或终止项目。
(一)项目变更坚持优化农田及田间灌排、道路、林网等基础设施布局,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合理控制预算支出,节约投资成本,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耕地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客观原因而进行的必要的项目工程总体布局(项目土地平整区域和平整方式及土方量)、主要建(构)筑物、投资规模、技术标准、施工组织方式等重大变更或终止项目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由项目镇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法人单位一致同意,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重大设计变更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编制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报告,报请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复。
(三)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经批复实施的高效节水项目不得变更调整为其它建设类型,确保批复下达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质量和标准不降低。
第二十八条项目涉及的土地平整工程的微地形调整、土方平衡优化,灌溉与排水工程的灌溉渠道(管道)走向布局局部调整、排水系统和排水渠道断面尺寸及坡度微调,小面积灌溉设施更换更高效的部件,道路线形优化微调和路面材料优化选择,农田防护林栽植密度和结构优化调整,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施工顺序调整等一般性优化调整,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法人单位四方签证后,法人单位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经县农业农村局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定期不定期深入项目建设现场巡查督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项目实施镇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上级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项目建设和资金支付进度,定期完成项目建设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线上线下统计报送工作。
第五章计划下达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市农业农村局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及时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各镇人民政府。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项目计划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第三十一条积极衔接落实县级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做到与上级专项资金同步到位,保证工程建设。各镇负责组织项目区群众按照“一事一议”和“四一两公开”方式落实筹资投劳,作为项目配套资金的一部分,由项目镇统一收取核算,纳入工程决算,不得借项目建设为名超概算筹措资金。
第三十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的智能化信息化等工程内容、项目信息公示等,严格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专账核算管理、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等规定,及时按工程进度支付项目资金。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资金用途。
第三十三条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从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列支项目必要的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从县级财政配套和自筹资金中列支。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后按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0%列支预付款。
第三十四条项目资金支出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结算,禁止现金方式支付。项目建设单位可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结余或两年内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项目验收和上图入库
第三十五条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建设有关法规、政策、制度,项目建设有关技术标准,项目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项目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批复,设计或施工、竣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项目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绘制完成项目竣工图,并按要求设置项目标志标识和竣工公示牌。
(二)项目实施优化调整或重大设计变更的,按照优化调整方案或批复的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
(三)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安全稳定,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通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法人单位等四方验收并达到合格。
(五)完成工程量复核并出具规范的工程量复核报告,完成新增耕地测算报告和耕地质量评价报告。
(六)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出具规范的审计报告。
(七)项目资料、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八)完成群众满意度测评,群众满意度达到90%以上。
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县农业农村局不予开展县级初验:
(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未完成整改的项目。
(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和审计的项目。
(三)重大设计变更未报批的项目。
(四)中央和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资金未完成支付,自筹资金落实不到位的项目。
(五)建设期内有关部门移交的相关问题和群众反映存在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未完成整改的项目。
(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
第三十七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是否与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一致。
(二)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建设地点、建设标准、建设类型、主要建设内容等涉及项目主体功能的变更,项目建设总投资变化≥10%、工程调整或终止等情况,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三)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及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情况;资金管理情况;材料设备采购及其他支出情况,要完全符合国家及省市县有关投资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项目验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评定为合格等次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项目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在规定期限内建成,工程质量安全可靠,设备运行安全稳定,项目功能发挥正常;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到位,财务管理规范,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规范的审计报告;遵循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制度落实全面规范;项目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和组卷规范完整。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项目评定标准为:项目建设任务未完成或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擅自对项目进行重大变更或项目主体功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财务管理制度不落实,存在白条入账、大额现金支付等违规情况;项目验收相关资料严重缺失。
第三十九条验收程序及要求:
(一)项目法人初验。施工单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工程量复核、耕地质量评价、资金决算、项目审计、资料归整和标志、标示设置等工作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档案资料。组织施工、监理、设计、项目镇村监督员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对项目初步设计的所有单项工程进行初验。
(二)县级验收。自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组织初步验收,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启动县级初步验收程序。初步验收应当与项目绩效考评相衔接,围绕项目建设任务完成、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建设质量、建设效果、建后管护等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县农业农村局成立验收组,及时开展项目初步验收。验收组由县农业农村局邀请发改、财政、水务、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设组长1名,实行组长负责制。验收组完成验收后出具县级验收报告。
(三)市级竣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请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县农业农村局按照验收反馈意见,组织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按程序提出验收申请。
第四十条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更新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市级竣工验收通过后,完成上图入库工作。
第七章建后管护和资产移交
第四十一条为加强项目建后管护,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立健全“县负总责、镇级主导、村级落实”的建后管护机制,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责任,实现建后管护有主体、有标准、有人员、有资金、有考核的“五有”目标,确保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持续发挥效益。
第四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法人及时向项目村进行资产移交,签订资产移交协议。
第八章档案资料管理
第四十四条档案资料的建立和管理是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资料的内容包括项目招标资料、设计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检测资料、复核资料、验收资料、财务资料、会议记录、影像资料、各种单项工程表册和到户花名册等。
第四十五条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归档,档案资料要专人管理永久保存。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条款与上级政策法规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制度由临泽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临泽县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工作,保证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类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的建后管护。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是指对已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按原设计功能运行的行为。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保证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章管护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内容。
(一)田间工程。主要包括田埂、田间护坡、农机下田坡道等田块整治相关工程。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主要包括塘坝(蓄水池)、首部枢纽、机井、灌排渠系管道及配套建筑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主要包括机耕路、生产路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网、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工程。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主要包括首部枢纽、机井以及农田信息化系统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设施。
(六)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配套设施。主要包括田间监测工程、标识标牌、公示标牌和各类标志等。
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标准:
(一)灌排工程、输配电工程管护。确保田间渠系工程、排水工程、输配水管道工程不堵塞、不渗漏、不破损;小型塘坝、水井、井房、泵站、田间蓄水池等小型水源工程正常使用,灌溉能力得到保障;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弱电设施等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二)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工程管护。确保生产路、机耕路完好,保持路面平整、路基完好,无杂草、无杂物,通行顺畅;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整体充分发挥作用,项目建设的农田防护林要定期修剪、浇水、防病防虫,缺额补栽,跌倒扶正,确保农田林网保持率达到90%以上。
(三)配套建筑物、标识设施管护。各灌排渠道、田间道路、输配电工程等相关配套设施完好,围栏和公示、警示标志完整无损,信息清晰。
(四)确保项目发挥效益。在管护范围内发现高标准农田撂荒现象的,应及时报告项目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部门。
第三章管护职责和方式
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协同县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建后管护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
(二)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鼓励和支持拟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为管护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三)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与项目村办理资产移交管护手续。
第八条各项目受益村村民委员会或经营主体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队伍建设、制度落实、监督检查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签定管护协议,明确管护内容,细化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
(二)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宣传,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三)帮助管护责任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的监测工作。
(四)做好管护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
第九条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高标准农田项目区未实施土地流转的,村集体为管护主体;已实施规模化流转的,管护主体为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管护主体负责日常管护工作,按照本制度第二章(第六条)管护标准做好日常维护。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管护主体责令损毁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工程质量保质期内,若发现工程设施因施工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项目法人单位协调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十条新型经营主体变更的,项目村集体应及时和变更主体签订管护责任书,并监督落实管护职责和管护人员。原经营主体撤资的,在新的经营主体落实之前,由项目村落实管护人员,履行管护职责。
第十一条鼓励探索引入保险机制、购买第三方服务和委托专业化机构等市场化方式,因地制宜开展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在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上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和服从项目村和群众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
第十二条高标准农田日常维护主要对工程设施进行常规性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主要对工程设施局部或表面轻微缺陷和损坏(含灾毁)进行处理,保持设施完整、安全及正常运用;年度检修主要对经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设施损坏问题进行年度或周期性的修复。维修养护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等。
第十三条村集体为管护主体的,应通过以工代赈的方式,引导、组织受益农民成立管护队伍或设立公益性岗位等统一管护,村集体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并签订管护合同,履行管护职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选定管护人员实施管护。
专职管护员应定期对高标准农田水源工程(含设施管理房)、田间道路、供水管网、检排水井、渠道、农田防护和生态林网工程等运行情况进行巡查,实行半月一巡、一月一报,生产期应加大巡查频次,每次巡查后应及时规范填写记录并保存档案。发现破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管护主体、专职管护员应及时制止,并向项目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确保设施设备安全。
第十四条项目区群众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应主动增强管护意识,自觉接受村集体的统筹安排,积极参与,共同管护好工程设施。项目村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经费筹集和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相关部门安排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后续管护专项资金、村集体经济收益﹑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村集体土地流转收益、末级渠系水费、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基金等政策允许可用于管护的农村社会事务管理资金,保障管护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第十六条财政安排的各类管护资金,由各镇专账管理。使用时由项目村提出申请,各镇根据项目管护实际统筹安排资金使用计划,由县财政拨付管护费用。其他渠道筹措的管护经费由镇、村按资金来源和管理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经费使用实行集体决策、账目公开、用途公开等制度,每年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管护资金使用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工程设施日常维修、局部整修和年度检修,购置必要管护工具、设备维修材料以及发放专职管护员的酬劳等,不得用于项目管护无关的其他任何开支。
第十八条村集体委托专业机构作为高标准农田管护主体的,应依据合同内容合理支付费用。高标准农田集体流转经营,其管护主体为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流转经营主体的,管护资金由管护主体自筹。
第五章项目移交和保护利用
第十九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与项目村办理工程设施移交管护手续,签订资产移交和管护协议。资产移交管护协议应将资产列表成册,明确规格数量等,附项目工程分布图并签字确认。按村级公益性设施认定要求及时将高标准农田相关公共设施设备纳入村级公益性设施范围管护。项目单项工程验收完成后,应及时明确管护责任,移交受益主体管护。
第二十条各类管护主体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要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将工程设施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各类管护主体必须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加强管护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的管理技能。自觉接受项目所在镇政府、村级组织的管理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根据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要求,实行特殊保护,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三条探索合理耕作制度,加强后续培肥,防止地力下降,确保可持续利用。对因灾等损毁的高标准农田,要及时进行修复。严禁将不达标污水排入农田,严禁将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倾倒、排放到农田,严禁破坏项目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镇人民政府作为管护主体的具体监督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集中排查(春耕前和秋收后),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管护主体整改。县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巡查和回访制度,负责监督检查管护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各项目镇、村对损坏工程设施或不听劝阻寻衅滋事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并监督履行赔偿义务。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制度与上级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