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被告人张某、王某为某校高二学生,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约在学校门口打架。王某、张某各纠集多人持棍棒等物品参与斗殴,双方均有人员受伤。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李某、王某某等六名被告人组织或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某、张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悔罪,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依照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起作用、犯罪后果及犯罪后的表现,法院依法认定6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对李某、王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对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例2
某校女学生朱某伙同另外4名女生在学校女生宿舍楼内,采取恶劣手段,无故殴打、辱骂两名女学生,并拍摄视频。其间,5名女生脱光了1名被欺凌女同学的衣服予以羞辱,并用手机拍摄了羞辱、殴打视频,事后还在自己的微信群内小范围传播;其中一名被害人,当天先后被殴打了3次。5名被告为何要对同学下“毒手”的原因,只是因为其中1名被告当天心情不爽。
【裁判结果】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其中一名被害人精神抑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赵某、李某、霍某、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欺凌者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校园欺凌事件的欺凌者侵犯受欺凌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年龄不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护身符”,有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刑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